今日共12版  国内统一刊号CN51-0001  第19967期  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出版  2008年03月27日 星期四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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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管理”成分更重“促进”成分不足

  《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(草案)》昨日二审,一些委员审议认为
本报讯(记者陈婷)昨(26)日,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完成一审的《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(草案)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审。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,目前的草案“管理”成分更重,而“促进”成分犹显不足。
  根据一审建议,原名为《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》的草案,在二审稿中修改为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〉实施办法(草案)》,以体现与国家上位法的衔接。
  二审草案作出的几处修改令人关注:取消民办学校年检制度,增加“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”,资助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设立主体由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”改为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”。
  “这些修改,都参考了公办教育的相应制度和政策,尽量体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法律地位上的公平。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克艰说。
  根据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行政规章,一审草案规定,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。“年检相当于二次许可,上位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无此规定。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,部门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设立许可的依据。”一审时委员质疑,“对公办学校不搞年审,只对民办学校搞年审,容易引起法律地位不同等的疑问。”这一条款在二审草案中被取消。
  二审草案增加的“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”这一规定,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便已提出,因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遭到学校强烈反对,在一审草案中被取消。“对民办学校,既要促进发展,也要加强规范约束。”不少委员对恢复此项制度表示认同,认为其相当于民办学校的“信用公告”,有利于保证教学双方的信息对称,也有助于促使校方加强自我约束。
  “民办教育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不足,实施办法的立足点一定要放在‘促进’二字上,体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法律公平。”文敬委员认为,法规的制定应重在落实促进措施。
  “把‘促进’落到实处,必须解放思想,有所突破。”这是不少委员的共同看法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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